志工報名

財團法人豐泰文教基金會志願服務管理規範

訂定日期:2021年7月20日

  • 依據:

    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發揚志願服務美德,運用志工人力資源,使本會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之招募、訓練、管理、輔導、運用、權利及義務暨所需經費等事項有所遵循,並提昇服務層面與品質,依志願服務法爰訂定本計畫。

  • 目的:

    為舉辦各項文教公益活動,幫助及關懷弱勢學生家庭。

  • 招募:
    • 對象:以台灣地區凡12歲以上,具備良好品德、熱忱負責、有高度奉獻精神,且無不良嗜好者(未成年需家長同意書)。
    • 招募及報名方式:
      1. 上網公告、張貼招募簡章、登載本會網站及本會員工、志工宣傳介紹。
      2. 電話報名:(05)6337520
      3. 通訊報名:雲林縣虎尾鎮興南里興南1088號
      4. 網路報名:E-mail:ft2358@ms15.hinet.net
    • 遴選方式:安排志工面談,了解其個人資料、人格特質、服務動機及期待,以利篩選適合之人選。
    • 服務項目:依照本會需求及志工個人興趣、專長選擇參與,提供下列服務工作:
      1. 協助本會弱勢學生家庭訪視及後續關懷。
      2. 協助本會各項文教專案活動之籌劃與執行等。
      3. 協助其他有關公益事項。
    • 志工服務期限與服務時間:
      1. 服務期限:凡報名參加志工者,由本會進行面談以了解其意願專長,經遴選通過,填寫『志工資料表』即為正式加入本會志工團,志工需受職前訓練,評量成績優良者由本會發給聘書,一年一聘為原則,經評量表現優良者得續聘。
      2. 服務時間:依據志工之意願與時間排定,每年服務總時數至少12小時。
  • 志工訓練
    • 訓練流程:
      1. 基礎訓練: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訓練課程如下:

        (1) 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2小時)

        (2)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

        (3)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

      2. 特殊訓練:強化志工專業知能訓練,並以熟悉服務工作場所為主,由本單位,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志工,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訓練後,再正式擔任各項服務工作,並授與志願服務證,以維護志工權益。
    • 本會志工得參加各級政府、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舉辦之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基礎訓練、特殊訓練等)。 (依內政部90.4.24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90.9.14.(90)內中社字第9072501號頒定之訓練課程)
    • 本會志工須參加教育訓練(職前訓練、在職訓練)。
    • 本會志工得參加不定期舉辦之研習觀摩。
  • 志工管理
    • 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申請及管理:
      1. 新進志工經過職前訓練,評量成績優良者頒發聘書。經過基礎訓練及教育類特殊訓練取得結業證書者,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2. 志工服務時數每半年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核章。
    • 服務須知:
      1. 依規定時間確實簽到退。
      2. 請配合執行服務事項,本會所訂相關服務注意事項。
      3. 穿著本會志工背心值勤。
    • 請假須知:志工服務前倘感身體不適,應暫時停止服務,若時間超過3個月者,應依請假程序辦理。
      1. 研習、參與活動請假:已報名參訓及活動,因臨時事故無法前往,需於3天前來電向志工督導請假。
      2. 服務請假:若超過3個月無法服務,除來電請假外應填寫請假單,告知下次服務時間,並於年底前補足最低時數。
    • 評量:
      1. 志工服務期間,由志工督導依志工服務之勤惰情形、工作態度、團隊精神、參與訓練、聯誼情形等填寫評量表(1年1次),以作為聘任、續聘與獎勵之依據。
      2. 評量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證明。
    • 獎懲
      1. 服務期滿依評量成績表現優良者除推薦參與縣政府績優志願服務人員表揚活動外,得於本會活動公開場合表揚,以資獎勵與感謝。
      2. 倘無請假或特殊原因或服務時造成本會及服務對象權益受損,或每年未達最低服務時數者,不予續聘。
    • 福利
      1. 依照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2. 得參加雲林縣政府或本會舉辦之各項聯誼活動。
      3. 得視年度預算情形,提供參加志願服務訓練、觀摩或聯誼等各項活動。
      4. 補助誤餐費。
      5. 代表本會參加研習訓練或研討會者比照員工差旅方式辦理。
      6. 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由本會推薦參加各項表揚。
      7. 激勵措施:依照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8. 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 志工運用
    • 組織編制:志願服務隊設隊長、副隊長各1人,經由志工推選,每年一聘連選得連任一次,依工作需要設置各組,由隊長指派擔任組長,辦理各項有關事宜。
      1. 隊長:配合志工督導協助志工招募、研習、教育訓練及其他相關業務。
      2. 副隊長:協助聯繫志工支援本會活動、表揚活動、策劃志工聯誼活動、帶領團康活動。志工幹部會議紀錄、志工服務資料整理及統計、其他相關業務。
      3. 組織架構圖如下:

    • 志工需求評估
      1. 志工聯繫會議:志工隊督導、活動專案人員、志工隊隊長、副隊長協調討論志工人力分配及服務內容。
      2. 志工幹部會議:隊長、副隊長、各小組組長配合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之服務規劃,協助新進志工服務,志工服務項目督導。
    • 工作分配
      1. 志工督導負責辦理本志願服務隊工作之分配與協調事項。
      2. 志工隊隊長視志工之時間、專長及興趣,安排服務時段、服務項目並尊重志工意願選擇服務項目。
      3. 志工於「非上班時間」提供服務,本會人員有指導、關懷之責任。
  • 輔導
    • 志工督導和志工幹部隨時關懷志工服務狀況,對於適應困難或專業知識不足之志工給予輔導和指導。
    • 志工幹部協調分配新進志工個別輔導,適時適切指導。
    • 透過志工幹部會議之運作,檢討服務過程之得失,並交換服務經驗以提升服務品質。
  • 志工權利及義務
    • 權利
      1. 接受教育訓練課程。
      2.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 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服務工作。
      4.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 參與本會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 義務
      1.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依內政部90.4.24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頒定之志工倫理守則)
      2. 遵守本會志願服務計畫訂定之規章。
      3. 參與教育訓練。
      4.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5.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本會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 經費

    有關辦理本會志願服務隊志工招募、訓練、服務、評量、福利及獎勵等事宜所需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 本計畫經本會執行長簽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基本資料

  • 輸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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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生年月日
  • 行動電話
  • E-mail
  • 住家地址
  • LINE ID
  • 是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 是否已領有榮譽卡
  • 期待服務工作

    各工作必要時仍會互相支援!(至少擇一,可多選)

    您對志願服務工作的期待與需求

    附註:報名者若未滿18歲者,須於錄取後繳交「家長(監護人)同意書」才可以從事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