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取用同意書

財團法人豐泰文教基金會為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及分析本人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告知本人下列事項:

  • 蒐集之目的:

    本人同意豐泰文教基金會於提供志願服務,及其他包括經營合於豐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服務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服務時,基於下列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及分析本人之個人資料: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043志工管理、058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4保健醫療服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74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政、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4財產管理、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29會計與相關服務。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豐泰文教基金會基於前條目的蒐集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包括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12身體描述、C021家庭情形、C022婚姻之歷史、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24其他社會關係、C111健康紀錄等),並以豐泰文教基金會與台灣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本人或第三人處(例如內政部、委託機關)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本人同意豐泰文教基金會於收到本人的個人資料後,於下列範圍內皆可處理、利用本人的個人資料:
    • 期間:

      豐泰文教基金會因執行服務所需保存期間及相關法令規定期間。

    • 地區:

      本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及與豐泰文教基金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在地。

    • 對象:

      豐泰文教基金會及其附屬作業組織與分支機構、豐泰文教基金會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協力廠商或政府機關、依法有權之公務機關及當事人所同意之對象。

    •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本人瞭解並同意如豐泰文教基金會將本人之個人資料,以現行科技不太可能合理地識別出本人之方式去識別或匿名時,即非屬個人資料,無庸再適用個資法等相關之規定。

  • 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本人就豐泰文教基金會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除有個資法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豐泰文教基金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豐泰文教基金會得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及本會個人資料保護手冊「受理當事人個人資料權利行使作業程序篇第二點」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豐泰文教基金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本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個資法第14條)

    • 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本人得向豐泰文教基金會請求停止蒐集。(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

    •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豐泰文教基金會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惟豐泰文教基金會因執行服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個資法第11條第2項)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豐泰文教基金會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惟豐泰文教基金會因執行服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個資法第11條第3項)

  • 本人欲行使上述之權利時,得洽豐泰文教基金會服務窗口:05-6337520,豐泰文教基金會應儘速與本人聯繫。

  • 豐泰文教基金會為持續提供新的服務訊息,使本人獲得完善與良好的服務,得基於行銷之特定目的,得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台灣地區利用以連絡、寄送相關服務、活動及優惠訊息、從事行銷分析與調查。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亦同。但本人得隨時以書面表示拒絕接受豐泰文教基金會之行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