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辦法

  1. 賽事進行期間,賽隊對於賽事結果、積分等有任何爭議之處,須由場上的賽隊成員及時向裁判提出申訴,嚴禁賽隊指導老師、家長等任何成人代為向裁判爭取。申訴表請向競賽場中之該場裁判長領取。
  2. 賽事結束後裁判應即時與賽場上選手確認分數結果,經裁判與選手雙方確認後,結果即無法再修改。
  3. 賽事禁止採用照片、影片等方式向裁判提出重新比賽或重新判決的要求。
  4. 比賽前如發現隊伍有違反比賽規定之情事,應於挑戰賽前15分鐘檢附申訴表向大會競賽組提出,並需舉證不合格選手之具體不合格情形,否則大會不予受理。
  5. 比賽中如發現別隊有違反比賽規定之事,應立即由選手向該組裁判長提出異議,由裁判長決定是否停止比賽或繼續比賽。比賽結束後之申訴,則視為無效申訴。
  6. 比賽爭議之判決:
    (1)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2)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場裁判長之判決為準。
    (3) 比賽期間,裁判團擁有最高的裁定權及對比賽規則之最後解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