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豐泰文教基金會國中國小清寒學生獎助學金發放辦法

一、財團法人豐泰文教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補助國中國小清寒學生就學之相關費用,以協助其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對象及限制:

1.戶籍設於雲林縣、彰化縣二水鄉、南投縣竹山鎮、嘉義縣梅山鄉等公立(含代用)國中一、二年級及國小家庭清寒之在學學生。

2. 學生家境清寒、品行優良者。

三、獎助名額及金額:

依善心人士每年捐贈總額及其指定之每名發放金額而定,若該年無經費來源則不予辦理。

四、申請程序:

1.受理申請時間:每年4/1 4/30日;但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2.依各校學生人數,酌予比例分配。

3.由學校導師推薦並於申請書(如附件)詳述理由,經學校初審通過後,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向本會申請。

·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在校成績單。

·  其他證明文件。

4.寄送地址及聯絡電話:

640 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666

財團法人豐泰文教基金會

聯絡電話:05-5513848

五、審核及撥款:

1.經本會派員家訪審核通過後,於開學日20天前將核定名單及獎助金額通知學校。

2. 學校接獲獎助核定通知後,應向本會申請撥款,並指定匯款帳戶。

3.本會原則上於每學年開學日一星期以前撥付獎助款項至指定帳戶,另擇期至學校辦理製據手續。

4.受補助之學生,若係國小應屆畢業生且繼續升學者, 請原申請學校通知本會轉匯入就讀國中。但該生不繼續升學或校方未通知轉匯者,則不予補助。

六、學校代管獎助學金規定:

1.本獎助學金委由各校代為管理,校方應依受領學生個別設帳管理。

2.本獎助學金原則上由校方代繳相關項目費用 (含代收代辦費、午餐費、教科書費、其他必要之費用)

3.若家庭突遭重大意外事故導致全家生計困難,可由家長以書面方式敘明原由向學校提出撥付作為家庭救濟用。

4.學生畢業後,若尚有剩餘款項得轉帳至該生就讀之國中管理,或由學生領回。

5.校方應同意本會派員查閱獎助學金帳冊,以了解其運用情形。

6.校方未做統一管理獎助學金或帳冊不願提供本會查閱者,本會得不接受該校後續之申請。

七、「家訪及審核作業要點」由秘書處定之。